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09-30 15:31:45

 

——20209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后,法制工委分别于2020年5月8日、8月7日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6月15日、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反馈修改建议。9月22日,法制委召开第十六次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统一审议《条例(草案)》。法制委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建议,认真研究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一步加以规范。

二、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在相关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性规定”的建议,予以删除,并删除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没有上位法依据,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没有立法依据,条例不宜作出规定”的建议予以删除。

四、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乡镇行使处罚权可能会有重大调整,因此删除第三十四条规定,待上位法修订后再作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