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09-30 15:26:39

 

——20209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7月31日,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后认为,《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养犬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具体规定第八条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事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电话等投诉和举报渠道。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登记,并依照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三、具体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登记申请的工作事项,修改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只识别牌,智能犬只识别牌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第十三条关于犬只年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检验的管理范畴,因此予以删除,并相应修改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