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 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8月18日,法制委员会邀请立法咨询员、州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州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过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体例结构与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不相符,建议起草部门在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修改完善。随后,州农业农村局于9月1日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文本报送到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9月17日,法制委召开第十五次会议,邀请立法咨询员再次统一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只针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结构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蜂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一审稿第四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六条政策保障,并进一步规范,将原来的五款内容,缩短为两款。
三、将一审稿第九条分为第十条产品销售、第十一条品牌创建,并进一步规范表述内容。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蜂产品交易市场、集散中心,设立品牌专卖店等实体交易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新型电商业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蜂产品网上销售,拓宽蜂产品销售渠道。”;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蜂业生产经营单位、蜂业行业协会和农民养蜂专业合作社等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鼓励品牌培育、创建和运用,支持使用统一商标和品牌,对蜂产品商标予以保护和政策扶持。”
四、删除一审稿第二十八条内容。
法制工委根据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汇报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