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光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州十五届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于2019年11月召开了第6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3月、4月期间,委员会又针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分别征求了部分委员的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认为,第二条中“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应同前文统一,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
二、委员会认为,原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表述清晰,层次明确,不建议进行修改。
三、委员会认为,原条例第六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这句话的表述缺少主体和骨干,应修改为“……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自律机制的作用……”
四、委员会认为,修改后条例第七条中“……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规划编制……”这句表述中,旅游规划编制是总纲,应提到最前并修改为“……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
五、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第十一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文旅融合。支持朝鲜族、满族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文旅融合。支持朝鲜族、满族及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与旅游的结合”
原条例第十一条中……打造长白山文化和金达莱文化等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这句表述应删除。
六、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第二十条最后一句话“……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修改为“……景区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七、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删除不恰当。应当予以保留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