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8部单行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
2019-12-30 10:52:28

 

——201912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常委会议

州政府十五届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8部单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拟修改的8部单行条例涉及机构改革和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其中,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拟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8部单行条例,并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放牧、开矿、采砂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次修改拟删除“放牧、开矿、采砂”三项活动。

州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收到州政府相应条例议案后,经过审议,同意州政府相应条例议案内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