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07-30 15:45:57

 

——20197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常委会议:

2018927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20197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邀请了立法咨询员、州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同志,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统一审议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条例(修订草案)》。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拟将条例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修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延边黄牛保护与发展条例》,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促进延边黄牛保护与发展”是政策性和阶段性的内容,且不能涵盖“延边黄牛管理”的其他内涵,建议保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的名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保留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的名称。

二、关于概念解释的位置调整。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关概念的解释应当调整到附则部分予以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单独表述。

三、关于延边黄牛保护的具体工作。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具体规定了保护延边黄牛品种的相关工作,此类具体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延边黄牛保护的发展状况逐步调整。建议授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以便灵活运用,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在附则部分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关于“延边黄牛”注册商标标志使用权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延边黄牛”注册商标标志使用权的具体规定在相关专项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本条例中不再体现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

五、关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规定。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没有表述“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规定”,建议增加。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延边黄牛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延边黄牛’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