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01-11 15:43:28

 

——2019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7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省、州、县(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听取省社科院、东北师范大学、省文广新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会同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州文广新局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12月18日向中共延边州委2018年第27次常委会议报告关于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情况,经州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中的工作机构设置等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关于“在文物行政部门内部设置渤海国遗存工作机构”的事权在上级人民政府;第十条关于“组建渤海国遗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内容涉及机构设置事项;第二十四条关于“监测评估”的内容缺少上位法依据;第三十一条关于“活动举办方或者影视拍摄方应当到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这些内容不宜在立法中体现,建议删除相应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删除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二、关于渤海国遗存保护规划的报批程序及公布主体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关于保护规划的报批程序及公布主体不够明确,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作出相应修改。

三、关于禁止行为的设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渤海国遗存“禁止行为”的部分内容,存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渤海国遗存禁止行为超出我州管理权限,禁止行为交叉、表述不全面的情形,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拆分为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和附则的技术规范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处罚条款存在处罚事项交叉、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情形,附则的部分内容应当进一步完善,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根据修改后的渤海国遗存禁止行为,删除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增加第三十五条关于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罚条款,并将第四十条拆分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对其他条款序号作了相应顺延,并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性调整。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提请审议。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