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01-11 15:42:14

 

——2019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的议案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3月28日经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14年国家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使《条例》设定的内容不够全面、不够严格,甚至有些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冲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和执法工作新要求。鉴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地方立法)》的立法程序已启动,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废止该《条例》,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议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