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5部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
2018-09-30 15:03:47

----2018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州政府十五届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分别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等3件议案,涉及5部条例,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部条例中,修改1部,废止4部。其中,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这五部条例自公布施行以来,在各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这5部条例出现了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不相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情形,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条例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1.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国务院于2017年10月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部分条款不符合现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需要在“取消或者调整部分许可和认定事项、调整气象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

2.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当时的立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已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同时,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有关政策相续出台,《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在乡村林地审批面积和审批权限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与现行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也不适应我州乡村林业现实工作需要。

3.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该条例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该条例没有依法作出相应修改,与现行上位法不相一致,也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

4.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的实施部门已与食药监局合并,当时的立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09日废止。

5.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式方法均发生较大变化。同时,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人员审计规定》和2014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人员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相继出台,该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州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城环资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收到州政府相应条例议案后,分别召开专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相关专门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州政府相应条例议案内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全面清理生态环保领域条例并在今年内完成清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进度,州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这5部条例进行打包修改和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