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06-28 10:40:42

----2018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30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8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邀请了部分立法咨询员、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州文广新局相关负责同志,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统一审议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条例(草案)》。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的内涵和外延。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根据《汉语辞海》关于“遗存是指保存下来的前代遗迹或遗物。”和“百度百科”关于“遗存包括遗迹和遗物。”“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的解释,建议删除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定义中的“遗址”。同时,《条例(草案)》没有关于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的细化表述,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参照《文物保护法》作出相应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渤海国历史文化遗存(以下简称渤海国遗存),是指渤海国时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物。渤海国遗存主要包括:(一)渤海国时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壁画;(二)反映渤海国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三)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渤海国遗存。”

二、关于州、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关于州、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的界定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渤海国遗存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项:“(三)组织与渤海国遗存相关的历史、文化等研究;(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督管理职责。

三、关于渤海国遗存保护工作经费。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变化,《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用于渤海国遗存专项保护资金的“民族文化发展资金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渤海国遗存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关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没有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划定方案以及设置标志说明的时限,不便实际操作,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作出相应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起一年内,设置标志说明和界桩。”

五、关于禁止性条款的设置。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中的禁止事项列举不全,个别禁止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准确,建议予以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第三项调整为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并增加四项:“(七)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渤海国遗存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八)种植可能危害地下渤海国遗存的植物;(九)建设污染渤海国遗存及其环境的设施;(十)可能影响渤海国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其他活动”。

六、关于法律责任。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有的法律责任种类超出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有的法律责任的立法依据不足,建议予以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条意见,按照于法有据的相关要求,依据相关上位法,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修改。

七、关于条款的设置。与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有些条款设置不尽合理,应当根据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一是增加3条。其中,有些条款属于不同类别的事项,应当分设条款;有些专用名词不好理解,需要作出相应解释。因此,将第五条第一款单设为第八条,第七条第一款单设为第七条,在附则增加第四十六条。二是合并1条。将内容相近的第三十条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二十八条。三是拆分处罚条款。按照法律责任的设定惯例,应当逐条逐项设定法律责任。因此,将第三十四条拆分为10条。其他条款作了相应顺延。

此外,根据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