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汪清县“三所联动”化解土地遗留纠纷
2025-11-27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百草沟镇一村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所有的25公顷农田(位于村东“老旱田”地块)发包给本村村民韩某,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20年(2005-2025年),承包费每年5000元。2025年初,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村委将该地块另行发包给外村种植大户王某,引发韩某强烈不满。韩某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自己作为本村村民且原承包人,村委未通知其参与竞标即转包他人,侵犯了其优先承包权。村委则辩称:“王某出价更高(每年8000元),且承诺改良土壤,更利于集体增收;韩某近年长期在外务工,未实际经营土地,村委已通过大喇叭通知过承包事宜。”双方争执不下,韩某多次到村委吵闹,甚至阻挠王某进场耕种,矛盾一度激化。4月7日,韩某再次到村委讨说法时,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村主任紧急联系百草沟派出所求助。   

  二、调解过程 

  (一)快速介入,厘清争议焦点   

  派出所接警后,联合镇司法所、XX律师事务所组成“三所联动”调解组,当日抵达现场,派出所控制现场秩序,安抚韩某情绪,固定冲突证据;司法所调取2005年《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发包会议记录、通知凭证等材料,核实村委发包程序。律师事务所梳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优先承包权”的行使条件(需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经调查:村委2025年3月曾通过大喇叭通知“老旱田”地块重新发包,但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韩某;韩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仍在村内,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释法明理,平衡权益与集体利益  

  调解组组织三方座谈,分层次化解矛盾:对韩某:律师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说明“优先承包权需以书面形式向村委提出申请,且村委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同时指出“韩某未主动申请,村委按程序发包并无违法,但考虑其实际困难,可协调其他地块”。对村委:司法所强调“发包程序需规范,未书面通知本集体成员可能引发纠纷”,建议“尊重韩某权益,避免激化矛盾”;对王某:引导其理解“韩某作为原承包人的合理诉求”,建议“给予韩某一定补偿或优先承包其他地块”。   

  (三)协商替代方案,促成和解   

  经调解组协调,提出“韩某放弃‘老旱田’争议地块,村委另行划出25公顷同等条件地块(村西‘新水田’)由其优先承包,承包费参照王某标准每年8000元”的方案。韩某权衡后表示接受,村委承诺3日内完成新地块交接,王某则放弃对“老旱田”的争议。   

  三、调解结果 

  2025年4月10日,三方签署《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韩某自愿放弃对“老旱田”地块的优先承包权争议;2.村委于4月15日前将“新水田”25公顷地块交付韩某承包,承包期20年(2025-2045年),承包费每年8000元;3.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终结。协议签署后,村委按约交付新地块,韩某开始耕种;王某也顺利接手“老旱田”,开展土壤改良。   

  四、典型意义 

  (一)“三所联动”破解历史遗留难题,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本案是百草沟镇“三所联动”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的典型实践。通过派出所控场、司法所核程序、律所释法,既纠正了村委“未书面通知”的程序瑕疵,又保障了韩某的合法权益,更规范了集体土地发包流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程序+实体”双重解决的样本。   

  (二)法理情融合,平衡个体与集体利益   

  调解组既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权利边界,又从“韩某长期在外务工的实际困难”“村集体增收需求”角度出发,提出“置换地块”的折中方案,实现了“个体权益保护”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平衡。韩某感慨:“没想到能拿到同等条件的新地块,感谢调解组为我争取!”   

  (三)源头治理防风险,夯实乡村法治根基   

  本案推动百草沟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明确“发包前需书面通知本集体成员”“优先承包权行使程序”等细则,从源头减少类似纠纷。2025年以来,该镇土地流转纠纷同比下降70%,村集体发包规范化率提升至95%。   

本案为基层化解“历史遗留土地纠纷”提供了“联动释法-协商替代-规范程序”的全流程经验,彰显了“三所联动”机制在维护农村稳定、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核心价值,更是“以法促和、以和促治”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