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代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办法
2022-05-27 10:54:17

 

2022年5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同省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州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提高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质量和议事决策水平,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次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日前,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邀请1名省人大代表和1-3名州人大代表列席。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邀请1-3名州人大代表列席。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商定拟邀请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单,提前将会议材料和有关要求发送给列席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与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商定拟邀请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名单,提前将会议材料和有关要求发送给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并做好发言准备。

第四条  代表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认真阅读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建议,不参与会议表决。州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列席代表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并吸收采纳。

第五条  代表应当按时全程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临时因病、因事不能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至少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向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请假,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知有关人员。临时因病、因事不能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至少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向相关专门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服务工作,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食宿、编组、考勤等工作。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由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