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2019-03-29 10:17:44

 

2019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到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主任会议,应提前一天将开会的时间、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根据讨论会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或者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主任会议内容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州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的补充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决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的补选因故出缺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章  关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需要临时调整的会议议程,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表决的建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取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认为法规案已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分歧较大、尚不成熟的,可以提出建议,暂不付诸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依法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向常委会提出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罢免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  讨论、决定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已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它州人大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提出常委会拟作出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常委会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和其他议题的审议、评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和评议结果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关于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拟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调查,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等重要工作安排情况的汇报,决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根据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跟踪交办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督办意见。

第三十二条  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研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办理的事情。

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常委会必要的外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章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拟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拟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讨论或者确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