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03-29 10:14:08

 

2019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其报告年度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实施情况,并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列席与专门委员会有关议题并参与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就常委会审议决定议题向常委会提出专门委员会意见;

(四)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调研、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草案以及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五)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六)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或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七)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八)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查报告;

(九)对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承担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该报告后,对有关单位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十一)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二)审查州人民政府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规章,并提出审查意见;

(十三)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四)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对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州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本级财政决算,以及全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九条  审议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举行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意见;

(四)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或报告;

(五)联系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对政府规章的纠正意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讨论其他重要问题,须举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专门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可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