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主要原则
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要坚持诉访分离,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办理工作;
(四)搞好调查研究、统计汇总、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和相关办事机构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负责州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信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五)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州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人大信访工作不予受理范围
(一)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依 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 求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人大机关不予受理。
(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和《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来访不予受理:
一、应到而未到县市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
二、县市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主要包括有法定程序的和已无法定程序而信访的、信 事项正在办理中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四、距上一次来访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第六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办信程序
(一)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件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负责登记。 信访件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上级部门和领导的信访批件、电话记录、接待当事人记录等。
(二)分发
信访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相关办事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分送相关办事机构办理。
(三)办理
各办事机构办理信访件时,须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明确办理期限,不得敷衍、拖延。
(四)呈报
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件的督办、统计和汇总,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报送有关情况。对上级人大转办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向上级人大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五)存档
办结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接访要求
(一)接访工作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事实和要求要做好记录。
(二)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依规,对其反映的事实根据需要责成有关部门核实查证,落实处理结果。
(三)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善始善终处理好群众诉求。对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重复访、集体访要依法解释、耐心疏导。
(四)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接访人要依法告知,耐心引导。
(五)对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接访纪律
(一)信访件承办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件中的保密内容。
(二)不得扩大信访件的阅视范围。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或转送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
(四)信访件承办人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制定的《延边朝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