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流程(试行)
2018-07-25 08:40:18

(2018年7月19 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流程,保证州人大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章 会议前的工作

第一条 草拟议程草案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个单月的下旬举行。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周前,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各项事宜。

会议议程草案根据州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和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州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信访办等汇集议题,并负责草拟议程草案。提出的议程草案需经常委会各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递交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审签,再呈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法规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州本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人大“三查(察)”报告、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等。

外出学习考察报告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程,只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条 安排会议日程

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1至2天。具体日程安排,根据会议议程需要,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使与会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发言,确保审议质量。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两次全体会议。如议题较多,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全体会议次数。在全体会议表决前,召开一次主任会议。

第三条 明确全体会议的主持人和报告人

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委会办公室在召开常委会会议前的主任会议上,提出每次全体会议主持人的建议人选,由主任会议审定。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一般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州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人大“三查(察)”报告时,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作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委会主任委员作报告。

对干部任免案,按照《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确定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名单,一般在每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确定。

常委会分组会议一般分为3个组,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性别、民族、专业和职务及专门委员会分布等情况划分。

常委会主任一般不统一编组,视情况随时参加各组审议。

分组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每次会议指定1-2人,具体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召开常委会会议2日前提出建议人选,经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常委会主任审定。

列席会议人员及各有关工作人员视情况分别编入各组。

第五条 发出会议通知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主任会议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建议的会议议程、会议材料的报送等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起草机关和州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会议日期、讨论地点、建议的议程草案正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同时抄送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和被邀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

第六条 准备会议材料

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常委会会议材料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标点正确;要有拟稿人的签名和委办室主任的签字;要经主管副秘书长预审和秘书长审核;要经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签,最后提请常委会主任确定。上述审核程序,一般要在召开常委会会议前的主任会议举行7日前启动、3日前完成。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未履行上述程序或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出议案机关应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和相关资料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由有关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对初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并提出关于审议意见的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由报告和提案机关提供材料文本,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相关材料,常委会办公室要在会议举行5日前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确认与会人员名单

常委会会议举行2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确认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席会议人员名单,州“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常委会机关有关负责人、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会名单由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确认。被邀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州人大代表参会名单,由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确认。

列席会议单位由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提请审议的议题情况提出。各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有关部门确定,于常委会会议举行2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列席会议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和涉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只参加全体会议,不参加分组会议审议。涉事专委会组成人员要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委会会议举行2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落实分组会议各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各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相关负责人3人(每组1人);二是负责审议意见的记录、编写简报、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列席情况等项工作的工作人员9人(每组3人)。

第八条 排列与会人员座次

举行全体会议时,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列席会议的州“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在主席台两侧就座。常委会委员在会议室前区就座,按汉字姓名笔划顺序轮流排列。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被邀请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州人大代表在会议室中区就座。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人员、常委会机关有关负责人、会议工作人员、记者等在会议室后区就座。

第二章 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各项议案的说明和各项工作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首先决定会议议程,然后听取各项议案的说明、各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三查(察)报告等。

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把关,于常委会会议召开2日前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分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若安排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每个议题逐一进行审议,每位组成人员逐一表态。每次常委会会议,每位组成人员要至少围绕1-2个议题进行发言。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鲜明、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列席会议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分组审议时,涉事部门要按照会前确定的人员名单指派3名相关负责人分别到各组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各种询问。审议前,各组召集人要逐一介绍相关负责人。

分组审议结束后,各组负责审议意见记录和编写简报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本组审议情况汇总梳理成书面报告,在主任会议召开前提交各组召集人和各有关专委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审议意见

常委会全体会议在表决各项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前,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听取各组召集人(或有关专委会主任委员)关于各项议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决定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委会会议。若有新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召开专委会会议,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议题的审议意见,并将修订后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人事任免事项由州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机关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起草常委会的任免名单、决定任免名单和批准任免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会议。经分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全体会议的各项表决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如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的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含未按表决器的)票数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会议后的工作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

经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的关于州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和代表资格终止等事项,常委会任免或者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名单,以及其他决议、决定,需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形成公告草案,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请常委会秘书长审核签发,以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

常委会研究室(新闻宣传中心)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提前拟订新闻报道计划,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报常委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向采访会议的新闻记者通报。报道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件,由常委会秘书长审定,重要的新闻报道稿报请常委会主任审定;涉及报道常委会主任重要讲话的新闻稿,由秘书长报请常委会主任审定。

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常委会主任同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整理转送审议意见

对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表决的州“一府一委两院”的各专项工作报告和州人大“三查(察)报告,常委会都要形成书面的《审议意见》转送州“一府一委两院”。州“一府一委两院”要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任务分解、及时抓好组织落实,并按要求时间报告有关落实情况。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本专委会提交议题的审议意见转写成“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明确表明在何时何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有关落实情况的报告。此“审议意见”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经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签后,提请常委会主任签发。

州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表决的州人大“三查(察)报告中确定2-3篇有共性、有分量、有见地、有价值的报告,提请州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编发会议简报

常委会会议设立简报组,由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牵头,具体工作人员由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室相关人员组成。每位参会人员的发言,都要如实记录,力求准确,并需经本人阅签。简报组要全面如实整理,认真编写简报,及时印发应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发布出缺席情况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会期要求,提前做出合理安排。

在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安排出国(境)、国内出差等工作,不参加其他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专心致志参加常委会会议。

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以书面形式写明具体的请假事由,并通过常委会秘书长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请假分全程请假、全体会议请假、分组会议请假三种情况。未经常委会主任批准,任何人都不允许准假。特殊原因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参加州委书记、州长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大活动;

2、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

3、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一律不能请假,请假也不予批准。

每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出席和列席人员的出、列席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未经批准中途擅自离会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点名通报。必要时,由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整理归档会议材料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要在两周内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文件、会议公告、参阅材料、会议简报、会议通报,以及各种原始记录和会议用品等,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其他工作

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由各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保障

第十九条 会场秩序

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出、列席人员,一般应着正装,不得着T恤、运动服等休闲装参会。会议期间,会场内要保持庄严、整洁、有序;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遵守会议各项纪律,不得在会议过程中接打电话或者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

常委会会期若超过半天,常委会办公室要安排好参会人员的午休场所和食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