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制度
2011-03-22 10:37:40

(201132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新闻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向新闻媒体提供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监督,增强州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召开的日期、建议议程及需要对外公布的有关事项;
  2、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3、新的立法情况说明;
  4、需及时告知社会的常委会开展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等活动事项;
  5、常委会监督、视察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和督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周知的内容;
  6、常委会工作阶段性成果及出台的新举措;

7、州人民政府和“四院”工作,经监督整改后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8、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州人大常委会领导确定发布形式和发布口径。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研究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负责协调媒体和报道工作。

第四条  需新闻发布的部门可提前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请常委会领导审批后,与研究室共同做好发布会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份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