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2010-05-13 15:12:08

2010年5月1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评议的范围

(一)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州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三)省以上垂直管理单位。

二、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围绕全州工作大局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工作评议的方法

(一)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产生,由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计划,主任会议决定。

(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被评议对象及要求,具体负责协调和实施。

(三)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相关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四)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连同测评档次一并向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同时报送州委、抄送州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