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
2017-11-20 10:03:05

2017年11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不断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决定的,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认真总结代表联系群众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作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代表工作实际,现就我州加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表联系群众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为重点,以加强“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群众的联系”(简称“双联”)为目的,充分发挥代表在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帮民解困、谋求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畅捷便利的联系群众网络服务体系,促进“四个及时”即合理的建议及时采纳,凸现的矛盾及时化解,波动的情绪及时理顺,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进而凝心聚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1、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听取和反映群众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及主要工作情况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

3、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

4、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

5、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民生工作的诉求,了解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发挥代表在了解群众利益诉求、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合理调整社会关系、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代表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

1、代表应积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社区、进村屯、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以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2、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下,代表应积极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关系群众生活和利益的重大议案前,可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群众征求意见。在审议法规案前,可根据需要向群众征求法规草案意见。代表应积极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群众参与讨论上述议案、法规案并收集意见。   

4、代表要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等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并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5、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根据各自的职业特点,发挥自身优势,了解民意、反映民情,为群众办实事。

6、代表应采取公示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多种形式联系群众,不断总结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联系群众方式,努力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实现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代表联系群众的成果运用

1、代表可将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认真核实后,形成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代表之声、情况反映、社情信息、工作简报等信息渠道,表达群众意见和要求。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题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协助“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全局性工作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涉及本级“一府两院”工作职责范围,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视研究处理的问题,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4、代表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可向被检查、视察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在报告中,也可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5、代表参加小组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可在视察、调研报告中,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6、代表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或者相关的群众,让群众真实感受到代表发挥的作用。

五、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保障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组织保障

1、州及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常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常委会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有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内容。

2、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总结经验,交流工作信息,扩大工作成果,推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活动质量和实效。

3、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功能,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城镇社区、农村村屯要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或代表之家,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要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切实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便利条件。对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活动要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虚心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并面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答复的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代表参加联系群众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对代表原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作适当调整安排,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组织活动的单位应支付无固定收入代表的交通、误工和食宿等费用,发给适当补贴,费用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三)大力宣传表彰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先进典型,营造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1、要对联系群众做出突出表现、受到群众拥护和信任的人大代表,对代表提出的具有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得到落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代表联系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代表联系群众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和典型经验,扩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影响,激发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代表联系群众良好氛围。

六、代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代表要经常活动于群众中间,坚持接待日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定点定时接待群众,面对面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要严格依法执行职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取得群众信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代表应主动及时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在每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代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回答询问、接受评议。代表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得到落实的情况;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向原选举单位提出建议。

3、下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每年应向上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书面报告上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情况。

4、各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每年应通报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