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办法
2017-11-29 09:19:46

 2014年5月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和意见得到真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是州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建议的接收、转办和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是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代表建议的督办和落实。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30个工作日内(闭会期间提出的,在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进行分类梳理,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平台转交“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接到代表建议后,应及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建议内容和承办单位确定督办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落实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建议内容和自己的工作范围,确定1至2件建议,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将督办代表建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结合“三查(察)”和各自的工作实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采取下发建议督办通知单、督促建议办理进度、评估建议办理结果等多种形式,对代表建议逐件进行督办,推进代表建议的落实。

第六条  对于需要两个以上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共同督办的代表建议,根据“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主办与协办单位,由负责联系该对口单位的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应督办和协助督办工作。

第七条  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建立重点督办建议绩效评估制度。根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内容,成立由常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组。

评估组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州人大代表对被评估部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了解被评估部门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对被评估部门建议办理工作的绩效作出评估。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每年年底召开重点督办建议绩效评估会议,听取被评估部门汇报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和各评估组评估报告,形成评估意见,适时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相关程序转有关部门。

被评估部门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年底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建议内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实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答复后,应填写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请代表签署意见,并请督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代表或督办部门对代表建议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答复。代表或督办部门对重新答复仍旧不满意的,应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调查,并召开代表建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提出督办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再次办理。

第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代表建议和承办单位答复材料汇编成册,分送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撰写本年度代表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连同承办单位的答复件汇总后,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在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逐件报告代表建议办理过程及结果。会议邀请提出建议的相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根据《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州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好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议办理工作不认真、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