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两高”
2018-11-09 09:07:07

作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磅之一,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自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你问我答,一来一往,一上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以及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回答了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11个问题。

基本解决“执行难”标准是什么?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达到什么标准才叫基本解决‘执行难’?谁来评判是否达到标准?是不是达到这个标准以后执行就不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率先发问,并点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回答。

对此,周强回应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阶段性目标。“用形象的四个字来讲,就是要叫做‘内外有无’。”他具体解释说,“内”,首先是要解决人民反映的内部问题,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问题;“外”,从外部环境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有”,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就是不能把执行不了的案件都纳到‘执行不能’这个范围,所以要严格控制这个标准,不能把‘执行不能’当做一个筐,把工作不力、执行不了的案件往这里面装”。

周强称,将“内外有无”具体量化为4个90%、1个80%的核心指标,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0%,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也要90%以上,执行信访办结率全国法院达标率都要90%以上。

对于谁来评判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否达标这个问题,周强说:“我们讲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不能自说自话,一定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委托中国社科院牵头,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客观进行评估,严格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民事检察工作如何补短板

专题询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高友东对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发出了这样的询问: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可很长时间以来,社会上包括检察机关自身都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机关,主要承担反贪、反渎、公诉、刑事监督等职能,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下一步如何补短板?

“转观念。重刑轻民,这个观念必须改,我们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张军回应说,“我们自己刑事检察有五个厅级单位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只有一个厅级单位在负责,从事刑事检察的有130多个检察人员,民事检察只有32人,编制还没用满,表明我们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上是有短板的”。

据张军透露,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抓办案,“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为什么要抓办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或者可能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如果采取抗诉的措施,是上级检察院抗下级法院。现在的局面是,最高检察院的案件推不开门,大量的积压,省一级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案件也是推不开门,自己办案还不能及时有效办结,对下的指导就更不力”。

“衡量我们监督工作的成效如何,还不是抗诉了多少,抗诉的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检察建议有多少,被采纳了多少”,张军说,“我们特别强调抗诉案件不在数量,应该有观念上的转变,就是质量,就是能不能通过典型案件、倾向性的问题、某一类案件的问题,抓住、抓准、抓出成效,自然的就会影响一类案件的处理”。

如何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题?

解决“执行难”,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人,找到财产。“很多被执行人玩失踪、玩消失、隐匿财产。但法院的力量有限,手段也不够强,很难精准地找到被执行人,且很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很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关心的,是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难这个问题。

“查人找物是执行难中的三大难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说,首先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违反高消费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其次,将加强和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的合作,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最后,在立法上尽量推进提供更多的手段。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刘钊介绍说,2016年,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意见》,核心就是信息共享。下一步,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方面,公安部将与最高院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对人民法院提出的重点执行案件中的失信被执行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现场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处置。同时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网上追逃。

如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保障执行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李巍的问题是有关法院信息化建设。“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方面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又将如何统筹考虑大数据时代下的法院执行工作?”

 “信息化可利用的空间非常大,我们提高的余地也非常大,我们要紧紧依靠信息科技技术,来提高我们执行工作的水平、提高我们的质效。”刘贵祥回应说,重点说两个问题,第一,查控什么都能查,但是绝不能乱查,只能查“老赖”,我们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二,如果谁违规,查了不是“老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立即开除。

周强对这一问题又作了补充。他指出,下一步将首先在执行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复式记账、全程记账,法院、法官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了多少,案件到什么情况,要不断加密,复式记账,不断信息共享,把执行情况、“老赖”情况让全社会共享,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是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只要被执行人消费就能找到他的痕迹,就追踪,就对他进行惩戒。“总之,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中国法院一张网,所有的信息化,信息查控,信用惩戒,通过信息化解决。”周强说。

如何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

在虚假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唱双簧”,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以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方式来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防止和制裁虚假诉讼,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请问,对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力度?怎么进一步来明显地或者说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发问。

“从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情况看,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一个重灾区,再就是离婚等领域,保险理赔更是一个重灾区。”张军说,将会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来治理这不该有的社会现象。第一,强化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第二,通过办案,总结特点、规律,努力做到魔高九尺、道高一丈。第三,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协会的协作配合。第四,要加强案例指导。

如何更好规范律师、仲裁、公证行为防范虚假诉讼?

“在虚假诉讼中,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的情况时有出现,一些虚假诉讼中,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在帮助当事人进行。有的甚至是个别不良律师在出谋划策,具体操办。同时,这几年出现了一些仲裁员、公证员参与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轰动社会的案件。请问司法部,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的行为。”于志刚向司法部提出了询问。

对此,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回应说,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坚决予以整治,切实予以规范。

关于防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对个别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一如既往地采取了坚决的措施。一是加大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这类问题投诉的查处力度,无一例外地从严查处,从严追究。二是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完善律师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处罚,为加强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依据。三是对参与虚假诉讼,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将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的追究。四是对律师行业要进一步加大诚信规范执业的警示教育,及时公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在防范仲裁员参与虚假仲裁方面,司法部将从五个方面做好防范虚假仲裁工作:一是做好仲裁法的的修改。二是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目前已经按照中央深改委的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三是抓紧筹备中国仲裁协会。四是加强仲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当事人信守承诺制度,健全对仲裁员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仲裁当事人信用记录及其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五是加强仲裁内部的监督。严格落实仲裁法关于仲裁内部监督的规定,发挥仲裁机关内部监督的前置保险和屏障作用。

在防范公证员参与虚假公证方面,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一是加强日常执业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根据性质、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并坚持网上公开通报。二是加大向有过错的公证员经济追偿的力度,在公证机构赔偿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及时向责任公证员追偿。三是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行业的信用状况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同时,把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当事人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建立全国公证管理的平台,实现公证业务办理的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保证公证质量。还将开展经常性的对公证质量的网上检查抽查,切实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管水平。

“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这既需要司法行政系统的努力,更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更欢迎群众的批评。”傅政华说。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