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各地人大

保障代表依法行使约见权

2013-11-30 10:43:53

2013815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为代表依法行使约见权提供了保障。

代表建议:探索行使约见权

    2012223日至24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大会安排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瓯海代表团诸爱珍、陈国龙等代表在审议人大工作报告时建议,要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拉开监督“框架”,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依法行使约见这一监督手段。苍南代表团苏庆明代表也建议,要充分运用好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探索启动询问、约见、质询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诸爱珍、陈国龙、苏庆明都是连任的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识强,履职经验也十分丰富。他们在充分肯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同时,对改进新一届人大工作、完善人大制度有更加深入的思考。提出探索行使约见权的建议,既是他们  对上届履职实践的反思,也是对本届履职活动的期盼。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  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浙江省实旆代表法办法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也就代表约见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根据这些规定,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这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法定权利。但以上法律法规对约见的程序安排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操作存在一些困惑和难度。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许多集中视察活动,但由于没有约见的具体操作规程,约见活动基本上没有开展。诸爱珍、陈国龙、苏庆明代表就此提出的建议,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许多代表期盼更好执行职务的共同要求。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代表的审议意见,常委会领导要求代表工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落实的意见。代表工委马上组织全委人员系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法理精神;落实专人负责,通过网络信息和电话联系,了解全国各地关于代表约见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相关办法制度等;还到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我市基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具体实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至此,大家对代表约见的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于是将出台约见办法写进2013年常委会工作报告,列入今年工作计划,从制度层面解决约见活动程序缺失的问题。

 

约见活动:应当依法依程序

    约见办法初稿起草后,代表工委向各方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一方面组织召开代表工委全体会议,开展讨论:另一方面利用全市代表工作例会的机会,与各县(市、区)代表工委人    员一起专题研讨约见工作各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一府两院的意见,提早送常委会领导审阅,还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有关领导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各方面修改意见,代表工委认真对待,反复研究分析,综合法律条文、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等因    素,积极吸收大家的合理意见,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并按计划提交8月份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共17条,主要从约见条件、约见对象、约见内容、约见程序及后续有关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代表约见提出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代表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就是说,约见是蕴含在视察过程中的一项活动,而非独立行使的职权。

    二是对代表约见的对象进行了限定。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  是指温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三是对代表约见的内容予以明确。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人大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

    四是对代表约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由代表工委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并对约见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办法要求被约见人应如约亲自参加,认真听取代表意见,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还规定了约见活动结束的后续工作。

    五是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组织的代表视察中提出约见的处理予以明确。

规范约见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既注重实践性、可操作性,也注重客观条件的匹配性。实施这个暂行办法,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约见活动的程序安排。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约见。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要明确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基本因素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置条件,那就是需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才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约见活动不仅事先要明确基本事项,事中要提出问题建议,事后还要跟进督促问题解决建议落实等。约见的事项,必须与视察活动相关,带有公共性、普遍性,而不能与个人或亲属利益相关。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约见活动有关工作的职责分工,体现了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职积极做好服务保障的职责要求。

    二是有利于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约见不是一项独立的职权,而是视察权中的一个分项。代表约见的主要目的也不仅仅在于监督,更在于知情知政的需要。因此,组织代表视察的过程中,依照代表的要求,就集体视察中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安排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在一问一答间,汇报工作、解释政策,正是尊重代表知情权的充分体现。同时通过约见活动,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代表视察的内涵,从而增强代表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是有利于促进代表与一府两院”良性互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约亲自参加,认真听取代表意见,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通过与人大代表面对面的互动,不仅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有利于增强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的群众意识,树立认真听取代表意见的民本意识。暂行办法还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应该认真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互动性不仅体现在问答之间,更体现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推动上,通过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信息来源:《温州人大》)

 


图片新闻

栏目ID=82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