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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18-09-27 12:23:22

  

——20189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9年施行历经19年。对长白松生态小区域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良好。长白松是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是我国具有地域性很强的珍稀、濒危树种,是长白山特有生态名片、活化石,又是延边州树。但是面对我国生态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完善,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与现实保护管理工作不相适应,同时相关上位法的修改出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老问题,都亟需加以研究并解决。部分条款也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根据现行的相关上位法,借鉴其他民族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今年4月,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为了进一步保障《条例》修改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4月至8历时五个月,修改工作组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梳理,多方考查,在吸取多年来长白松保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条例》修订工作组先后多次征求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州立法咨询员的建议和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在延边林业网站予以公示。经过五次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依程序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稿),州人民政府十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改草案)》进一步征求了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经修改后,现提请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及基本原则

《条例(修改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参照了相关地区的立法经验,将原《条例》27条修改后为426条。《条例》修改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条例》修改要坚持保护长白松及小区域生态物种第一的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及管护能力。

二是突出针对性原则。在认真总结全州14个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多年管理经验教训及问题漏洞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三是突出目的性原则。长白松分布面积小,物种单一,属于特定小区域保护,与大面积综合性生态系统保护区不同,所以修改《条例》时,侧重于保护的目的性,仅把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与之相关的纳入修改内容之中。

四是突出实效性原则。针对目前保护区存在的管理责任、体制设置、管理人员及资金等问题,依据上位法,《条例》修改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切实保证《条例》修改后实用有效。

四、修改补充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上位法缺失的保护区限制性条款;在《条例(修改草案)》第十三条第四款增加了烧荒、狩猎、捕捞、开矿”四种行为。

二是增加了上位法缺失的相关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在《条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部分条款,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

三是补充完善了与国家和省保护区管理条例不相适宜的条款;主要补充完善了第一条、第二条

四是依据上位法,修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单位各自职责;主要修改明确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款的内容。

五是修改或删除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适应的条款;主要修改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款等;并对原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条款做了适当删除。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改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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