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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18-09-27 12:13:20

  

——20189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提请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8月10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17年10月2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按照上位法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省人大对《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部分条款也进行了修改。为使原《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地指导我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开展,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急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原《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修改过程及主要依据

一是成立了《条例》修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就《条例》的修改确定了方向和原则。二是拟定起草方案,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为确保《条例(修改草案)》质量,针对主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四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修订内容涉及的住建、水利、交通、工信、安监、供电、通讯等9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州人大农工委召开修改《条例》会议,现场征求各部门对《条例(修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延边气象信息网”公布《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五是州政府法制办对《条例(修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13日,州政府15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条例(修改草案)》。

 《条例(修改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四十条,本次修改后,条例结构不变,保留修改三条,删除一条,修改草案共三十九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有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组织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取消第三十一条。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中“专门”和“设计、施工”。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五)对原《条例》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改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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