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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的说明

2018-09-27 12:11:28

  

——20189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提请审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情况说明如下:

乡村林业在全州农村集体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规范乡村林业管理,1995年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解决了许多制约乡村林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极大地促进了全州乡村林业的发展。

《条例》公布施行20多年来,我国林业发展战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乡村林业在林地林木权属、经营管理模式、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均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条例》在乡村林业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配权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要求,不利于乡村林业经营管理和产业的发展。如:《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承包山林木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者按合同规定享有经营权。”的表述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关于采伐指标管理和分配的表述与《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原木)特产税和育林费征收的表述与《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不符合。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国家和吉林省相继出台了系统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这些政策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完全可以满足当前全州乡村林业发展的需要,继续保留《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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