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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8-09-27 12:09:11

  

——20189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提请审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调任审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说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经经200723日延边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 52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0771日起施行。

拟废止的理由如下:

(一)与上位法规定不符。《条例》部分内容与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符。

(二)“多规合一”的大趋势将带来现有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的变革。今后“多规合一”的牵头部门、管理办法、实施平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很难适应今后的发展要求。

(三)机构改革的影响。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中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目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必将发生变化。

二、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经1999118日延边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93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拟废止的理由如下:

《条例》依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均已废止;《条例》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人员审计规定》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人员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三、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经1996128日延边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63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71214日延边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85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拟废止的理由如下:

(一)立法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商务部于2016年作出《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废止了自20061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二)实践表明已不需要单独立法。2015年全国人大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我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酒类监管工作中已全部执行《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不再执行《条例》。

根据上述理由和依据,拟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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