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草案)

2018-09-27 11:21: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全州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州本级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州和州本级本年预算草案及全州和州本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州本级本年预算草案和州本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州预算和州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州本级决算草案:撤销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州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州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相关事项。

州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财经工委)协助州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州本级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

第五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州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聘请成立财经顾问专家组,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的前期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

州人民代表大会届初年份大会前,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收集本代表团有关预算方面的意见,参与州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会议,负责收集本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届中有调整的,由州人大财经工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州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州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州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州政府财政部门,公开经批准的全州和州本级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券发行、使用、债务偿还情况。

以上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预算信息通过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九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州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州政府定期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州及州本级国有资产总量、登记、使用、处置和效益等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形式。

州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州政府应当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州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州政府应当建立举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为州本级和县(市)政府及其他单位的融资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州政府应当每年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债务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六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七条  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专项支出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州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八条  在年度财力支出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安排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州本级重点项目资金来管理。

重点项目应当说明项目依据、资金使用方向和绩效目标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定期听取重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绩效情况。

第二十条  州政府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当把重点项目资金审计作为重要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职能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州人大财经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州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州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州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州人大财经委可以组织州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对州政府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对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建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州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州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州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在提交州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

(二)财政收入计划表;

(三)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

(四)支出预算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五)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年度预算草案的财力计算表;

(八)按财力计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表;

(九)政府债务情况及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十)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州政府本级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州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三十一条  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及州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决议、预算调整方案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支出预算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点专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六)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项目,是否也按同等要求细化;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九)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州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州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州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及对本年度预算草案安排作出评价;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州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确定纳入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并负责进行评审,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州政府应当将州本级财力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州人大常委会。

州本级财力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年度财政预算形势分析;

(二)年度财力预算与年初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收入、支出的差异说明;

(三)本年财力预算安排情况,包括基本支出安排情况和项目支出安排情况的具体说明;

(四)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

(五)附有关表格〔州本级财政收入计划表(表一)、州本级财力计划表(表二)、州本级基本支出明细表(表三)、州本级项目支出明细表(表四)〕;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关于州本级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与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州政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通过预算联网、电子文件等方式报送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一)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五)季度全州税收收入完成、重点企业完成税收收入情况;

(六)月、季、年度统计快报;

  (七)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建议州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每年九月份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四十二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方案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查。

第四十三条  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调整后的措施及说明等。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还要说明债务限额使用变动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债务风险程度等。

第四十四条  预算调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三十日前,向州人大财经委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

(二)在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五天,州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年度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

(三)州政府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年度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四)州人大财经委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年度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五)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并做批准决议。

第四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州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州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州本级决算草案,经州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份,将前一年度的州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条  决算草案应当重点说明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财政政策措施落实和实施效果情况,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预算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一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期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五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及说明;

(二)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支出决算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四)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五)州本级政府债务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州本级决算草案送交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州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及州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预算收入情况;

(三)支出政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四)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八)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九)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五条  州人大财经委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州本级年度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州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州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针对州本级年度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州本级年度决算后,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州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送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州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全州的年度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州政府于每年七月份,向州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州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州政府关于州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在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三十日前,报告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审。

  第五十八条  关于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州本级年度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落实、专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及问题依据;

(三)审计查出问题及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每年三月份的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州政府审计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审计查出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屡查屡犯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七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州本级财政安排给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十四条  州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组织财经顾问专家和联络员提前介入部门预算草案的初审,审查时邀请预算部门参加,听取预算部门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五条  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全口径财务预算管理情况;

(三)部门履职经费保障情况;

(四)上一年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五)专项资金项目细化情况;

(六)重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州人大财经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对纳入重点审查监督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预算收支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结转资金有关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州人大财经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会同州政府审计部门督促预算部门整改落实,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所在地州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含各类合作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的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