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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8-07-30 09:11:48

  

——2018年7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州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和深化改革工作分工,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事任免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为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州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年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于1998年11月、2007年5月进行了修正,延用至今。实践证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对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有序地进行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颁布实施较早,随着相关上位法律的出台、修改,有些条款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适应当前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新形势、新要求,按照依法进行人事任免工作原则,有必要重新制定人事任免办法。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制定法律依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分工及党组会议要求,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启动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认真总结《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实施以来我州人事任免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地、地区的先进做法,经过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第一稿。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先后向省人大人代选委、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委、办、室,州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7月19日提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人事任免事项的工作原则。第二章任免范围,明确了人事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明确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撤职,明确了辞职、撤职案的审议与决定的规定。第五章监督,明确了监督方式。第六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同时废止《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一)关于办法名称

原办法名称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为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保持一致,将办法名称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事任免办法(草案)》。同时,在办法施行日期后增加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二)确定人事任免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原则,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办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对党忠诚、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确定人事任免范围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和省人大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重新确定人事任免范围。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个别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并对不再重新任命职务及不再免去职务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

(四)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根据《吉林省组织实施宣誓制度办法》,规定了宪法宣誓相关程序及人员范围。《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州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通过的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的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在州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2、根据本州多年来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案的提请审议程序。一是规范了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的议案提交时限(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二是在规范审议程序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拟任命人员的供职发言、人事任免案中止审议、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说明、表决、颁发任命书等内容(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至二十条)。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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