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规立项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9-03-28 09:32:01

 

——2019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规立项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法规立项作为立法的初始程序,是对立法质量的源头控制,是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首要环节,是决定立法能否对改革发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前提。如何节省立法资源,有效开展立法工作,加强法规立项工作,促进科学立项、规范立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地方立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立法程序规定,规范立项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避免立法的盲目和无序,实现立法原则规范化,制定一件法规立项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常委会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法规立项工作的相关要求,法制工委坚持服务大局、急需为先、完善法治、彰显特色的原则,探索法规立项新方式新方法。2018年5月,到广东、浙江学习考察法规立项工作。2018年7月,借鉴省市的做法,总结以往工作经验,起草《办法(草案)》初稿。之后,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求常委会委、办、室以及州政府办、州司法局的意见。3月中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提请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会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设二十二条,分别对我州法规立项类别、标准、要求、程序和部门职责等相关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

关于法规立项的征集程序和职责分工为了让法规立项更加切合实际和改革发展需要,应当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征集民意。为此,《办法(草案)》第条规定,法制工委在每年6月,采取发函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通过州内主要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必要时,可以向州人大代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四条、第条至第条分别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委、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州司法局的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关于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类别为了有效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对其项目类别加以明确。因此,《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类别作出相应的内涵界定,并明确了审议项目的主要选取范围。

(三)关于法规立项的标准和不予立项的情形为法规立项设定一个基本标准,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项效能,从而有效推进法规立项论证、审查、筛选等工作的组织开展。为此,《办法(草案)》第十条、第十条在可以立项、优先立项、拟废止项目等方面设定较为明确具体的立项标准,其中,可以立项的标准有4项,优先立项的标准有4项,废止法规的标准有6项。同时,为了提高法规立项的效率,十九条规定了不予立项11类情形。

(四)关于法规立项材料。为了增强法规立项的可行性、针对性,《办法(草案)》第十第十条在需提交的立项材料、立项建议书、法规草案建议稿、立项论证报告及论证程序、立项调研报告等方面分别作出相应规范。

(五)关于立法计划的滚动管理调整或者变更。为了增强立法计划的权威性,保障立法计划的有序管理、可持续推进和顺利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年度立法计划坚持成熟一件、列入一件的原则,实行立项滚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再由法制工委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任务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并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