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的说明
2019-01-11 09:39:54

——2019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民族立法)》(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是2007年12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自公布实施以来,《条例》在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重新修订,《条例》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和执法工作新需要。与新《安全生产法》有诸多条款不相一致,与其他法规规章内容也有相冲突的地方。同时,个别条款与当前的实际工作不相适应,有一定操作难度。因此,州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按照地方立法重新制定《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程序。从而实现民族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无缝对接”,使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不缺位、不空位、不失位。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我州实际,建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