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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书面)

2017-11-28 09:17:23

 ——2017年11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曹永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9年公布施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保护和管理长白松保护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条例》实施18年以来,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到我省进行环保督察,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法工办函〔2017〕297号)和省人大民侨外委文件(吉人民侨外函〔2017〕18号)也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时限。为此,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和法制工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自查审核后,认为应当按照上述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对该条例内容做出相应修正、补充和完善,正式启动修正程序。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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