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17-09-29 09:53:26
——2017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3月28日经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14年国家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使《条例》设定的内容不够全面、不够严格,甚至有些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冲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和执法工作新要求。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废止该《条例》,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议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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