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09-28 09:17:06

 

——20219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9年11月21日经过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因此《条例(草案)》暂缓继续审议。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9月1日,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州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要求,将《条例(草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根据审议意见,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知情权,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等内容。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并增加“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职责”等内容。

四、根据审议意见,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额度从原来的“五万元以下”和“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此外,根据法制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以上汇报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