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09-28 09:16:02

 

——20219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7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草案)》并修改完善。8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延边人大信息网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就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审议意见认为,为保证条款严谨性,将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审议意见认为,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维护社区文明方面”“文明旅游方面”修改为“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公民应当文明旅游”,与第二章“倡导与规范”上下条款内容保持一致。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将第十三条“禁止接打手持电话”修改为“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修改为“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随意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区”。

五、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修改为“不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