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07-27 08:44:50

 

——20217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制定《延边朝鲜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以法治方式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近年来,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全州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一定提升,但个别区域环境脏乱差、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等现象依然存在,究其根源,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紧密关联,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因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一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制定延边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具体落实。

(二)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长效发展的客观需要。多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全州共有3个城市进入全国文明城行列;先后有60多个单位和20余名个人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为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乡文明创建品质,需要有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

(三)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解决群众期盼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求。由于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文明城市形象,也给社会群众带来诸多不便,有的不文明行为甚至危及到公共安全。群众有意见想法、无法律手段依据,导致群众反响强烈。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有效解决群众期盼,这对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印发的《关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指导性文件,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借鉴了北京重庆及南方部分城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初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立法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主要分四步:第一步社会调查,由州文明办牵头,以问卷调查形式,面向全州了解情况。前期问卷调查共涉及全州各行各业干部群众万余人,反馈问卷8379份,并形成《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问卷调查情况报告》;第二步借鉴梳理,借鉴全国各地立法经验,确立起草方向;第三步深化调研,深入延吉、敦化、珲春等县(市)并邀请宣传、网信、教育、交通、司法、公安、街道等16个部门和基层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同时组织赴重庆、江苏等地立法考察学习;第四步起草条例,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采取线上线下开展群众讨论,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明确起草内容,《条例(草案)》形成后,起草小组反复修改完善,先后4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报送州人民政府。6月24日经州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法规案。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则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两个《纲》精神,结合我文明创建工作的实际,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 力求务实有效,为我文明创建和市民文明素质提升提供 有效的法律支撑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倡导与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目的《条例(草案)》明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新延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和实施主体。《条例草案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和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草案以倡导与规范为出发点,对于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要自觉遵守哪些规定等做了详细规定。《条例草案》第十至十三条明确了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第十四至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应当做什么和遵守哪些规定,并对积极参与的公益事业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保障与监督。为确保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有效推动,《条例草案从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它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也做了明确;鉴于本条例的实施主体和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文明行为的引领和促进方面,加之本条例属于综合性法规,因此,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不新设定行政处罚,这也是其他市关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普遍做法;对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做了管理和处罚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