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07-27 08:41:43

 

——20217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州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31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邀请立法咨询员、州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以及州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议意见认为,原条例的立法目的更加符合人参产业发展条例框架和基本内容,因此保留第一条立法目的并加以完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规范人参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销售人参及其产品,根据用途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准予销售”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对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准予销售”表述内容含义相同。因此,将“销售人参及其产品,根据用途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准予销售”删除。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部门与企业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攻关,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为人参加工企业及经济组织与国内外大专院校搭建技术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表述内容含义相同。因此,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部门与企业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攻关,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删除。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关于机构设置相关内容超出条例规范范围。因此,将“设立人参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推广专业机构,建立本县(市)的技术服务团队”修改为“增强人参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推广专业机构力量”。

此外,根据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汇报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