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草案)
2021-07-27 08:26:44

 

2021年7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要求,我州下一届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为此,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在两个大局交织、两个百年交汇、两个五年规划交接的重要历史节点上进行的,是全州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选举委员会,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进行选民调查摸底。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业务培训。

2、实施阶段(7月中旬—11月下旬)。

1)7月中旬—8月中旬,进行选民登记、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

2)8月中旬—9月中旬,公布选民名单,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初步候选人酝酿、讨论、协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9月下旬,依法进行投票选举代表。

4)10月底前乡(镇)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月底前县(市)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总结阶段(11月下旬—12月中旬)。各县(市)人大要及时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并做好阅卷归档工作。

三、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州县(市)下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为延吉市252名;珲春市185名;图们市161名;敦化市229名;龙井市169名;和龙市172名;汪清县191名;安图县197名。乡级下一届人大代表名额由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州八个县(市)均为35名。

四、方法步骤

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做好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党委批转。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9至19名,由党委、人大、纪委、组织、宣传、统战、财政、公安、司法、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市)级选举委员会,由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选举委员会初步人选名单,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乡(镇)级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商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名单,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职权,见《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街道和社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成员若干名,由县(市)选举委员会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成员若干名,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成员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选举工作机构成立后,应当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培训,明确职责,掌握工作流程,熟悉具体操作的技术规程。

2、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划分选区应当综合考虑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因素。对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选举委员会商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可以通过到选民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选举机构,共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选民登记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要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积极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视情分配适当数量的流动人口代表名额。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有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推介选举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

3、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地方党委要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推荐。要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继续优化代表结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提出的“两升一严一保证”的要求,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应当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其中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各县(市)、乡(镇)要结合本届情况,按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下一届代表结构具体比例,规范代表候选人职业分类,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个人事项,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情况。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每个选区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经选区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当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组织选民讨论、协商,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选举委员会要制定工作方案,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召开选民会议、选民代表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也可以视情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选举代表。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要以选区为单位,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在农村选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城镇可以按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老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至少由2名监票人员负责。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组织选民在同一时间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5、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公布代表名单。

6、召开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选出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各县(市)要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代表的代表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为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组织代表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认真贯彻差额选举原则,会议选举的各项差额比例,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要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依法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尊重人大选举结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应有一定比例的懂法律、懂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要落实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职务等要求。

根据《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五、组织领导

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和各方面。地方党委要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换届选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的重要问题。州人大常委会要在州委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各环节工作,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设立全州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全州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认真答复有关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的询问。

六、换届纪律

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切实严肃换届纪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换届纪律和风气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规矩意识。坚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预防、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防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干扰破坏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对参加选举的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资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宣传教育

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把宣传教育贯穿换届选举前和换届选举中的各个阶段。要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用好新媒体,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的作用,用人民群众身边事讲好人大故事、代表故事,调动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州、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统一发布有关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权威消息。要健全舆情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同步推进,为选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换届经费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经费依法由本级财政开支,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对个别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乡(镇),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县乡财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