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 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8月18日,法制委员会邀请立法咨询员、州文广旅局和延边大学旅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并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议意见认为,原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更加符合旅游条例框架和基本内容,因此保留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和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原条文内容。
二、为了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在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全域旅游相关内容,把我州全域旅游战略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将第三条修改为:“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科学推动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超出了上位法关于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因此,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旅行社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车辆,应当依法具有客运资质,并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规定与《吉林省旅游条例》内容不一致。《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此,将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无需在条例中予以授权,因此删除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汇报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