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要求,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州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养犬不登记、不免疫和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以及犬只乱排粪便破坏市容环境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目前,省内长春、吉林、辽源、四平等城市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要求,结合当前全州养犬管理实际,适时出台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强化养犬行为管理,培育文明养犬理念,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顺利推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今年4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立法工作动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确定了《条例》立法进程。州政府高度重视养犬管理立法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迅速启动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全州养犬情况调研,确定了法规草案的起草思路。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州直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98条,通过分类梳理、筛选确认后,共采纳建议55条。同时,就涉及的具体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咨询论证,经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调整,形成《条例》(审议稿)于5月19日提交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的起草依据
本《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结构设计和具体内容本着“好用、管用”的原则,共设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和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起草思路
本《条例》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在于通过强化养犬行为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以及不文明饲养等行为,以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文明。因此,起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为先,不搞面面俱到,重点对犬只的免疫、登记、养犬人行为规范、留检处理及法律职责等做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而相关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条例》立法的核心,也不作更多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条例》坚持的原则
《条例》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虽然属于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却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犬管理。
(三)关于养犬备案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养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而不是像外地实行行政许可或审批管理,主要基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能够采取事中或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的尽量不采取事前审批的方式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设定了养犬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更加符合当前养犬管理实际。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根据目前养犬人不规范、不文明养犬的主要问题和现象,《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养犬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做出了比较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规定。同时,为了方便管理,第二十三条对外来犬只管理进行了规定。关于犬只禁入场所,《条例》没有明确提出禁入公园、广场、公厕等其他场所。而是对除明令禁止以外的公园、广场、公厕等其他场所做出了规定,交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者根据实际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体现了宽严相济。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养犬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依据上位法进行处罚。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罚则的,按照社会危害性和管理需要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并着重体现了“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