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施行以来,对于推动我州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旅游业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旅游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国家全域旅游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继提出。此外,旅游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条例》原有个别条文,已经不能适应我州旅游产业发展新的要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上位法的出台。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旅游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最初制定于2010年,近年来旅游业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延边州,旅游业发展新概念、新战略、新业态层出不穷,《条例》部分条款与《旅游法》的有关内容不相一致,《条例》不能与延边旅游现状相适应,与旅游发展的新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亟需进行修改。
二是旅游发展系列政策和相关规章的出台。旅游法实施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号)、《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等系列文件。尤其在2016年,全域旅游概念的提出,以及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都对发展壮大旅游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商务部等出台了20多部涉及旅游方面的部门规章,也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三是更好规范保障我州旅游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结合延边州实情,2018年我州提出实施“旅游兴州”发展战略,突出旅游产业在全州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为更好地适应旅游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我州“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目标,亟需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障,但《条例》的规定已经与我州的旅游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修订完善《条例》十分必要。
四是更好适应文旅融合新需要。为了适应旅游发展新业态的需要,充分发挥“文化+旅游”活力,通过《条例》修订推动“旅游兴州”、“文化强州”发展,适应文旅融合新需要。
二、《条例(草案)》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吉林省旅游条例》,同时借鉴《张家界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一些地区的立法经验。
延边州文广旅局按照立法计划安排,于2019年初委托延边大学旅游研究所具体承担起草工作。在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指导下,于2019年4月份赴张家界、桂林、防城港等地学习调研旅游立法经验,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月,征求涉旅部门的意见,先后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县(市)旅游部门、旅游协会、部分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集300多条建议,经逐条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初稿。
州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州纪委、州委宣传部、州委编办、州委政策研究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旅游协会、部分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县(市)和专家论证会;在学习借鉴张家界、桂林、防城港、云南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
2019年11月12日,《条例(草案)》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八条,分别从旅游规划、旅游安全、文旅融合、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案》的体例结构。由于《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修订,因此,在体例结构上基本维持现有章节不变。在《草案》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引导范围方面,将“全域旅游”内容进行了补充(第一条、第二条)。此外,因修改后将内容相似条款进行合并,将二十一条与二十四条合并,删除《条例》二十一条。为便于今后《草案》的实施,可由自治州政府制定具体细则,增加第三十六条。
(二)关于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旅游兴州”战略,加快延边旅游业发展,《草案》对涉及的各部门形成协调、统筹的管理机制以及协调主体提出明确要求。此外,由于涉及部门、行业、领域众多,《草案》按照《旅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要求,为了明确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要求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联动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新业态补充和管理。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新业态层出不穷。其一,《草案》中积极引导文旅融合,发挥延边文化特色,引导延边文化旅游产品向产业化转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其二,基于大数据、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以及自驾游游客迅速增加的趋势,《草案》对延边州旅游数据库、智慧旅游的建设以及旅游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其三,在新形势下,分别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需尽事宜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条例》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吉林省旅游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一般依据:此外,《条例》修订参照《张家界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地旅游条例进行修订。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