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发展改革”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旅游”。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修改为“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土地管理人员”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人员”。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发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质监”修改“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人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发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删去“畜牧”,“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发展与改革”删除、“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林业等相关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