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11-21 09:25:42

 

——2019112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常委会议: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外地的一些成熟立法经验。

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重新修订,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故我州于2019年1月23日经州十五届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吉林省十三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于2019年5月30日正式批准废止了原《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并将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地方立法)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

由州人大财经委牵头,州司法局、州应急局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到一些省、市进行了立法考察、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吸取国内相关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及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州人大、州政协、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府及重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同时,聘请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风险评估及公平竞争审查,对相关可能产生的问题及风险做了全面系统的分析,确保了《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即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同时,《条例(草案)》第一章第六条系统厘清了政府各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二)关于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规定。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参与,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安全检查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在国内外已有成熟经验。大量实践证明: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工作,能够有效缓解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技术性不强等问题,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因此,拟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并在第二章第三十一条中对第三方机构行为作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设置罚则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中分别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没有突破法律规定,进而增强了《条例(草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实际执法中的可操作性。

以上汇报,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