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汇报
2019-09-27 08:43:06

 

——2019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州医疗保障局

 

常委会议:

现将刘俊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城镇困难职工与农村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相同待遇的建议》(第JB0004-Z0004号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州医疗保障局自年初组建以来,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坚持“专人负责、按时办结、确保质量”的原则,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五必须”“三见面”,顺利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在办理《关于城镇困难职工与农村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相同待遇的建议》的过程中,我局相关处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真研究,积极与省局衔接,并与刘俊华代表多次电话沟通、两次面谈,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办复情况得到了人大代表的理解和肯定。

2018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26号),设立财政兜底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深度贫困县每人240元,一般贫困县每人210元,非贫困县每人180元),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行保障政策,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个人实际支付不超过10%,门诊慢病个人实际支付不超过20%,防止农村贫困人口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我省在脱贫攻坚期间实行的区别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的特殊政策。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属于两种不同的医保制度,医保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医保并没有相应的财政兜底资金。因此,城镇困难职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相同待遇,目前在全省尚未做到。

今年6月,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吉民发〔201938号),文件指出:城市生活困难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全额或者部分补助我们将认真学习、全面落实文件要求。同时,继续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共同努力推进解决城镇困难职工享有医疗保障倾斜政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