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书面)
2019-07-30 09:08:56

 

——20197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常委会议:

2019年7月12日,州十五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24日经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7年3月28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的公布施行,对加强我州烟草市场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工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根据新时期烟草专卖管理的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被多次修改,《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已不一致,《条例》执法主体、烟草专卖许可证分类、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等均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并且,两部上位法完全能够满足当前我州烟草市场专卖管理的需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研究论证认为,继续保留《条例》已无必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24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5月30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促进我州土地流转,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我州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条例》明确的经营主体与国家现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一致,导致国家和省的惠农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研究论证认为,《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并且,目前国家和省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已十分全面,且力度逐年加大,基本可以满足我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继续保留《条例》已无必要。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