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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4-11-30 10:06:22

--2014年11月28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依托长白山自然优势,我州天然矿泉水资源丰富、品质优良,是我州乃至我省的特色资源。仅安图县就拥有泉眼106处,日涌量56.8万吨。近年来,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我州已先后引进了广州恒大、台湾统一、福建雅客、陕西步长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目前产业开发势头强劲,是我州未来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将成为我州的百亿级产业。

资源保护是产业开发的基础。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州对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还未引起高度重视,一些矿泉水水源地周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新改扩建项目、林下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经营等可能污染水源环境的行为,严重影响着产业开发进程。

因此,制定一部单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矿泉水水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保护青山绿水,促进矿泉水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带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今年8月份,州人大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确定了《条例》立法进程。815,州人大召开了条例起草小组会议,随后组织相关县(市)政府及部门对抚松、靖宇、安图等地矿泉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并根据考察情况及水源地实际,形成了《条例》初稿,先后征求了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及建议,对条款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9月,条例起草小组将修改稿报送州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征求了县(市)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反复对《条例》进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于1022提交州政府14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州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情况

《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规范了水源环境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规划与管理、开发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突出对水源环境的保护。2007年,省人大出台了《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但该《条例》侧重于开发管理。而我州起草的《条例》侧重于水源保护,这样与省人大制定的《条例》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发展格局。

二是规范了管理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组织实施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各尽其责,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已成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明确由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护、监督和管理。

三是加大保护力度。我州天然矿泉水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是以矿泉泉点为中心,半径200范围;二级保护区是以矿泉泉点为中心,半径2002000;准保护区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外,包括矿泉水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为确保矿泉水水源环境不受污染,本《条例》明确规定准保区禁止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一切活动。

四是规定了开发标准。为保障资源的持续性开发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将每天矿泉水生产量控制在日涌量70%以下。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年加工量应与利用泉眼允许开采量相匹配,确保有效利用资源。

五是规划打造零污染保护区。为确保饮用水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组织实施迁移,确保保护区内无任何污染源。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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