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12-30 09:12:39

 

——202212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与专门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将2022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监督职能,抓实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规定,截止11月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共8件,其中州人民政府7件:《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延边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延边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州监察委员会1件:《关于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法工委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秘书长分别批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8件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未超出权限范围,符合自治州实际。审查完毕后,已按规定备案存档。

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电子报备的工作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我州2021年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和废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

二、落实报告制度,提高备案审查质量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请督促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备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函》和省人大法工委“应在2022年内实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均已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年底前完成向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全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三、加强专项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开展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审查建议提出意见的函》的要求,为了解决自治条例一些条款与上位法不相符、内容滞后难以跟上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积极推进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通过调度会、座谈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过程,经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审议,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开展法规抵触上位法内容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转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意见的函》的要求,打包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经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形成《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将提请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函》要求,联合专门委员会以及卫健、教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自查清理,并未发现与修改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