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12-09 08:49:03

 

——20221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8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延边人大信息网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受2022年初疫情影响,于20226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0221117日,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就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调整为第七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在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即“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对应上位法相关规定及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罚则。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依照上位法《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该方面具体内容。

四、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修改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调整为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