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2-12-09 08:47:24

 

——20221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背景

现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制定,1997年、2004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修改。2022年8月16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转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意见的函》(吉人法工委函202249号)提出《条例》第三条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不一致,要求年底前作出修改。

2022年9月1日,州人大召开了《条例》修正工作部署会议。9月2日,州语办在州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法制工委的指导下,正式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形成《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核,并在州人民政府16届1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正草案)》。

二、修正内容

《条例》第三条删除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三、修正依据

修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