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朴红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而制定的,并于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8日公布施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来《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法工备函〔2021〕110号),指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相抵触。《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收费依据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收费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相抵触,扩大了行政机关涉企收费范围,要求修改。
收到来函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同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2022年10月1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现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