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六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2-12-09 08:42:06

 

——20221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鲁作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实施。该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州土地资源管理从“三无”(无偿、无限期、无流转)到“三有”(有偿、有限期、有流转)的历史性转变,有效防止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实现了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条例》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意见,对《条例》第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2022年11月3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以上说明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